1. 若受試者為長照機構、養護中心住民,納入條件應充分考量其身體狀況及合理之收案年齡限制(建議在80歲以下)。另為避免因頻繁更換使用產品造成其腸胃刺激與不適,應謹慎評估養護機構住民參與試驗之頻率,避免反覆參與相關研究/試驗。
2. 應設計合理之個案報告表(包含如:灌食狀況、血液生化檢驗值、排泄情況等之紀錄表),於研究/試驗執行期間確實每日紀錄受試者狀況,以評估其是否可持續參與。
3. 若所使用產品為未上市產品,應提供試驗產品之現況說明與相關安全檢測報告。另因效果尚未明確,有關產品結果、功效、預期效益之相關敘述應以中立客觀立場陳述,避免有可能誤導或暗示產品有效字句。
4. 為保護受試者權益,一般人體研究/臨床試驗皆會提供合理補償車馬費或營養金,惟此類研究/試驗之納入對象實際上往往為無行為能力者,建議亦可考量以其他彈性方式提供受試者合理補償(如:尿布、其他與試驗廠商無利益關係之市售產品、折抵住民於機構管灌費用等)。
註:因研究/試驗所使用產品為實驗中、尚未通過驗證之產品,不適合作為提供受試者之補償。
更新日期:2024/2/1